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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刑事律师:涉外刑事案件中,如何启动调取境外证据的程序?

  清远刑事律师:涉外刑事案件中,如何启动调取境外证据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侦查机关在调取境外证据时应当履行严格的程序。公安部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中央主管机关,若需要请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应当由办案机关按照国际条约、协议规定做出警务合作请求书并附相应译文,后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送公安部。其他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外国警方协助的,由其中央主管机关与公安部联系办理。地方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不得自行联系外国警方协助获取证据。

  境外证据有哪些取证方式?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侦查机关调取境外证据有三种途径:

  1.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互助协议或互惠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

  2.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收集;

  3.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

  通常,境外证据来自司法机关通过“公对公”的途径获取。侦查机关在调取境外证据时应当履行严格的程序。境外证据如果符合程序规定,即取得与境内证据同等的效力。需注意无论哪种方法,境外证据都应是通过我国侦查机关申请,由证据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收集获取,如果是由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自行获取的,则其获取方法非法。

  此外,取证过程还应遵守我国警方与边境外警方签订的具体的协作协议,律师需注意境外证据的取证方式有无违背双方签署的警务合作请求书或备忘录。

  当事人、辩护人能否自行提交境外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可以。前文中提到境外证据的获取途径还有“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主要指由当事人、辩护人提供的境外证据。对此类证据,应注明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不得超出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中对材料的使用范围。

  能否申请境外证人出庭作证?如何申请?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境外证据取证的专门法。本法对于获取证人证言、出庭作证等作出详细规定。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来中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载明证人的基本信息、权利义务、保护措施等,以及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材料。而律师申请境外证人出庭作证,则需先向法庭提出申请,经法庭同意后再由法院履行上述程序。

  对境外证据的质证与境内证据相比,有无特殊?

  对境外证据的质证,仍应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展开质证。例如,对于跨境证据中的书证、物证需要审查是否为原物、原件等,对于确有不便搬运、不宜保存等情形的,应当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全部特征的复制品。需要指出的是,电子证据的出现让境外证据交换变得便捷、迅速,但也更容易存在剪切、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例如Facebook、WhatsApp等服务器在域外的社交软件,公安机关难以取得授权通过后台调取完整聊天记录,从而采取截屏的方式固定证据。对此应当依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严格取证条件。

  需注意,由于不同国家之间取证程序存在差别,对境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如,台湾刑诉法规定法院对证人进行传唤时,当事人、辩护人及代理人应在传唤证人时在场并得诘问之。因此律师对于境外证据,还需关注证据所在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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