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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律师: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以拒绝律师辩护吗?

  清远律师: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以拒绝律师辩护吗?

  《最高法解释》第38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165条,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不予准许;

  其他情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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