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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涉外刑事证据如何移交

  当事人咨询:被害人和嫌疑人都是中国人,但性侵害发生在A国,受害人在A国报警,警察获取了有嫌疑人DNA的衣物,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果,但鉴定结果未告知受害人。由于嫌疑人已回中国,A国警方无法追究,希望在中国追究,出具了立案证明,并进行了双认证(中国及A国使馆)。目前公安部已经指定由嫌疑人所在地警方接手,当地警方表示之前没有做过类似案件,不知道如何下手,最重要的物证衣物和鉴定结果还在A国警方,A国警方希望受害人个人取走衣物,但受害人担心取走衣物会毁损证据或有其他风险,不想自己取。目前受害人多次联系当地警方也是没有能推进。想请教:涉外刑事诉讼中证据移交是如何规定的?如何有效地推进当地警方侦办?谢谢您了。

  清远刑事律师解答:

  一、移交物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和中国与各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二、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对外联系机关

  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对外联系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负责提出、接收和转递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事务。

  三、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

  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处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承担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工作。在移管被判刑人案件中,司法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主管机关职责。

  四、向国外申请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

  (一)办案机关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二)向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三)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制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

  (四)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有关主管机关;

  (五)外国就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要求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六)请求外国协助调查取证时,办案机关可以同时请求在执行请求时派员到场;

  (七)被请求国要求归还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物品的,办案机关应当尽快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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